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日前,司法部將市場監管總局報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送審稿修訂稿)》及其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8年8月13日。根據《修訂稿》,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冷)等民生計量器具“計量失準的,由經營者負責更換”。
近年來,一些地方反映,與群眾家庭生活密切相關的水、電、氣表沒有按照規定到期輪換,造成設備老化、計量不準。據了解,由于民用四表的所屬權不清晰,無相關法律規定,使得輪換制度難以落實,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無法保障,急需立法明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冷)等經營者的責任。
《修訂稿》增加了民生計量的相關規定。為明晰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冷)等計量器具的權利歸屬和法定責任,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修訂稿》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冷)等計量器具屬“經過檢定合格方可使用”,同時規定“計量失準的,由經營者負責更換”。
《修訂稿》增加了計量數據的相關規定。隨著科技發展,大數據、互聯網+等科技時代的來臨,計量數據的可溯源、可核查至關重要,加強對計量數據的管理越來越重要,工作實踐中對能源資源數據的實時在線采集和監測,對網約車計程的計量監管,都對計量數據的管理奠定了基礎。因此,《修訂稿》增加了“國家鼓勵通過在線采集、實時監測等科技手段獲取計量數據,保證數據的可追溯性,并科學應用計量結果”的規定。
此外,《修訂稿》根據具體制度的修改,同步完善了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修訂稿》增加了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冷)等民生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計量失準未更換的法律責任,刪除了能源計量涉及的相關法律責任,增加了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校準機構聘用不得從事計量技術活動的人員的法律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