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燃氣經營許可行為,加強燃氣經營許可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重新修訂并印發《河北省燃氣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21條。主要內容為:
(一)明確了適用范圍。燃氣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證件核發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二)明確劃分經營類別和相應的審批部門。燃氣經營類別共分為五類,包括管道燃氣、瓶裝燃氣、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燃氣汽車加氣站(母站、子站)、其他經營類。其中,從事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經營的,應當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管道燃氣、瓶裝燃氣、燃氣汽車加氣站(母站、子站)、其他經營類的,應當向所在地燃氣經營許可審批部門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明確燃氣經營活動條件和申請材料。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各地燃氣經營許可審批部門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審批部門作出的準予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公眾有權查詢。涉及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內容變更、重新申請、遺失補辦、到期延續,以及撤銷、注銷燃氣經營許可等,《辦法》均作出說明。
三、下步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按照重新印發后的《河北省燃氣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督促各市審批部門加強燃氣經營許可事前指導,嚴格燃氣經營許可準入,提升政務服務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