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昌平區環境保護局開出的“2018年7月行政處罰信息公開”顯示,北京熱科基業熱力有限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被罰款12萬元。
昌環保監察罰字〔2018〕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昌平區環保局于2018年3月16日對北京熱科基業熱力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單位在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于辛莊村于辛家園小區內的經營地址從事小區供暖,建有5臺2噸燃氣鍋爐。昌平區環保局對2017年投入使用型號為WNS1.4-1.0/95/70-Q的4號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檢測,結果顯示氮氧化物的排放濃度為116mg/m3, 超過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139-2015)中表1中氮氧化物的排放濃度為30mg/m3的排放限值。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昌平區環保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